大成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
行大成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大成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大成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
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合理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创业板、
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现金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权
等金融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交纳的交
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遵守下列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
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
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
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出借证券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
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
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
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
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
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
损失。
(八)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
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与独立。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协助。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向
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至基金托管
人处,若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时。
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
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协助处理。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认
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
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
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
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传至托管人,并预留
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
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此造成
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
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
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
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
管人。若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责任外,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
可能发生的相应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
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9:00 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每个工作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
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责。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
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管理人负责。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 15:00 前
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划付。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但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股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
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中
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
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
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原因暂停营业时;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按基金类别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十)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十一)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如托管人需要,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
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
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
维护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因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费
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七)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
选择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
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
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但
应提前通知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与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与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完成后,基金托管人负责由指定人员办理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债券托管专户的销户工作,销户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成的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
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大成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